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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爬窗出逃,竟失足坠楼死亡,家属索赔50万,法院这么判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源:摄图网


▲本文经原创作者 养老律师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摄图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经授权后,务必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须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老人思念归家,欲从养老院二楼窗户爬出回家,竟失足坠楼,送医抢救后家属竟把老人送回养老院,后老人在养老院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律师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22日,因陆某年老体衰,子女无法照护,在一番考察对比后,陆某的儿子王某军把陆某送到了郊外的一家养老院。入住前,养老院给陆某做了详细的评估检查,定为二级护理。双方也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约定陆某不能随意自主决定离院外出,除非儿子陪伴的情况下,才能离开养老院。


2022年10月15日上午,养老院电话通知陆某的儿子王某军,称其母亲陆某情绪不太稳定,经常提出要回家,需要家人过来看看。11时许,养老院护理员发现陆某从二楼窗口坠落后摔倒在地上,遂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也通知了家属并将陆某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陆某为身体左侧多处骨折,遂住院抢救治疗。


11月24日,眼看母亲陆某快不行了,陆某儿子王某军与医院协商要求安排老人出院,称如果陆某在医院内死亡,按照规定遗体就不能拉回家中,这种情况在当地风俗看来是“不孝”,所以他们必须在陆某还有一口气的情况下将其接回家中,并愿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医院对此表示理解。


可是,陆某被安排出院后,竟被直接送回到了养老院,因陆某原来居住的房屋已经被陆某儿子王某军出租。养老院在无法推辞的情况下,只得将陆某留下。第二天,陆某死亡,陆某儿子王某军不顾其他老人的感受和养老院的正常工作,在养老院内大办丧事,并称此事应由养老院负责。


陆某儿子王某军向当地法院提交诉状,认为养老院作为有偿服务机构,应对老人的健康及生命安全负责,母亲陆某系无生活自理能力老人,养老院更应对她进行全面管理和照顾,而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窗户上也没有栏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律师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万余元


养老院负责人则认为:陆某入住养老院后情绪一直不稳定,经常要求出院,院方为此联系她的儿子,但多次联系不上。陆某爬窗摔伤,是由于其子在老人面前多次提到她的住房被出租,老人一直想回家看看,而儿子又不让她出门,她只得采取极端措施。窗户高度符合标准,上面没有栏栅是因为根本没有必要,养老院规范上也没有这种要求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因坠楼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养老院赔偿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陆某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检查,机构评定陆某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且老人健康档案也详细记录了陆某的身体情况,根据该老人的《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等证明了陆某身体的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被告在管理养老院的同时,也应注意特殊群体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应适时加强心理疏导工作。而事实上,被告在护理方面有所欠缺,但是养老院的这种照顾、护理责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义务所确定的。就本案实际情况看,二级护理不是对老人24小时一对一予以看护、照顾,对于被告而言,护理要求不应过于苛刻。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养老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养老院需不间断对陆某进行护理照顾,所以被告养老院既未实施积极的侵权行为,也未违反合同义务实施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第三,双方在签订《养老院入住协议书》时已明确陆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入住时的情况到坠楼及送至医院入院诊断的情况来看,可以确认陆某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其从被告处的205室掉落至地面所发生损害结果具有认知能力,陆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故陆某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排除他人造成陆某坠楼的可能。陆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陆某因其自身原因而坠楼,应该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被告养老院并不存在致害行为


第四,被告养老院在发现老人坠楼受伤后,第一时间送老人到医院救治,也及时通知了家属,已经尽到了护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误责任。


第五,暂无政策硬性要求养老院的窗口必须安装防护栏。《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两项国家强制标准对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安全作了相关规定。同时,《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以及《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规定,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目前,国家层面对建筑物室外门窗开启方向、限位器及开启幅度未出台强制性标准。


第六、对于陆某在尚未治愈、医院告知风险的情况下,原告愿意自担后果并为陆某办理出院手续后,送至被告处养老护理。而被告不是专业医疗机构,原告所提供居民死亡推断书并非医学证明,无法证明本起坠楼事故与陆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过错程度及本起事件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情确定养老院赔偿5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告已自动履行本案判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被告养老院已给案例陆某进行入住评估并签署相关协议,该合同履行与被托养人因自身原因坠楼身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对被托养人坠楼身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在处理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时,一方面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老年人一方,严厉打击养老服务中存在的欺老坑老行为;另一方面,也不片面加重养老机构的责任。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若一味地偏向于对老年人的保护,必将会打击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养老行业长期稳定的发展,最终受损的仍将是老年人群体。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


2、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情况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


4、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掌握老人常见病的观察要点,善于发现老人常见病的发病先兆,知道老人发病后在第一时间内如何处置,如何为接下来的抢救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6、做好老年人他伤和自伤风险防范工作


他伤和自伤风险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提出的九种服务安全风险之一,也是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发现老年人有他伤和自伤风险时应进行干预疏导,并告知相关第三方;发生他伤和自伤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视情况报警、呼叫医疗急救,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应专人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尖锐物品以及吸烟火种。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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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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